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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后续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峡库区及长江中下游影响区有关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发改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后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函计字〔201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就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体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三峡后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认真做好本市(州)、县(市、区)三峡后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三峡后续项目验收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与,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三峡后续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凡使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且占项目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移民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后予以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组织审核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政策补偿补助类、科学研究类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实施工作方案,由移民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特此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