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务 类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党组会议规则
省移民局党组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一、参加人员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二、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确定,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大会议精神。
2、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局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研究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准备
1、根据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的意见,安排会议时间、地点。
2、准备会议议题。经批准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议题,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核后,印发会议议题单。
3、通知会议。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临时决定讨论的议题除外)。
(二)会后落实
1、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或办理有关文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定后上报或印发。
2、做好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需移交档案室归档的,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移交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3、党组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责成有关领导组织实施,任务落实到具体处室或个人。
四、会议纪律
(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须向党组书记请假。会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向其通报。
(二)党组成员及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上讨论和决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党组会议纪录和笔记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外传。
(三)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上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组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不执行决议的行为。
(四)党组在讨论人事及纪检监察工作时,必须坚持有关程序,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党组
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06]3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实施方针、落实措施和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专项的确定。
(四)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
(五)本单位党(群团组织)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六)党组成员的分工与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改革,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单位的设立与变更。
(七)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调整、轮岗交流、2个月以上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本单位干部提任、交流任职,人员的录用、聘用、考核、辞职、辞退、奖惩。
(八)向上级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审定,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定。
(九)审定以党组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十)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十一)党组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十二)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形式、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党组以党组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会议。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三)会议记录由担任省移民局党组秘书的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须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备查。
第五条 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析论证、通气协调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会前准备
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
会议材料由承办议题的部门处室准备,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上发放,会后及时回收。
干部任免事项和其他需会前酝酿的事宜,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会议讨论
与会人数须达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研究重大事项或讨论干部问题时为三分之二以上。分管列入会议议题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党组成员和承办议题的部门处室负责人应就会议议题作详尽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
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
在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对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干部任免逐人进行。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经沟通协调并留下次会议讨论。
(五)印发文件
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文件或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签发,按年度编号,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领导、有关部门。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的党组成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党组书记报告;无法向党组书记报告时,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
第七条 对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系统内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本实施细则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九条 党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决定重大事项的,其党组成员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党组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党组
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单位名称 湖北省移民局
会议名称 党组会议 主持人 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
参加人员 党组成员 列席
人员 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决定 会议
记录 党组秘书 (办公室主任)
会议材料
和会议通知 1、提前1个工作日。
2、会议材料由承办议题的部门处室准备。
3、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上发放,会后回收。
到会
人数比例 1、半数以上(研究重大事项或讨论干部问题时为三分之二以上)。
2、分管列入会议议题工作的党组成员。
决策形式 少数服从多数 通过比例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
局党组决策
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 1、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实施方针、落实措施和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2、本单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专项的确定。
4、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
5、本单位党(群团组织)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6、党组成员的分工与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改革,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单位的设立与变更。
7、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调整、轮岗交流、2个月以上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本单位干部提任、交流任职,培训中心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考核、辞职、辞退、奖惩。
8、向上级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审定,本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定。
9、审定以党组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10、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11、党组成员、本系统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12、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 确定议题、会前准备、会议讨论、会议决定、印发文件
议事决策
注意事项 1、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干部任免逐人进行。
2、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3、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持不赞成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
5、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6、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本规则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7、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
8、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9、党组会议记录须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备查。
10、本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议纪要
抄送 省有关领导、省委组织部,党组成员、本系统相关领导、有关部门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和省直机关工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党组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思想理论水平。通过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形势和分析问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
(二)提高政治水平。通过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现阶段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三)提高领导水平。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
(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各项规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六)科技、管理、历史、文化等基本知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三、组织管理
(一)局党组中心组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局党组副书记任中心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四)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其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根据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负责集中学习研讨会议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做好学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四、几点要求
(一)保证学习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中心组成员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要积极开展自学,自觉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个人要有专用学习笔记本,用于撰写学习体会、发言提纲、读书心得等。要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学习经验交流,提升学习效果。
(二)端正学风,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把学习同增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结合起来,把学习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
(三)要建立并实行学习考勤、通报、考核、报告和档案等制度。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中学习研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研讨的,要向组长请假,并做出补课安排。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党组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的通知》(鄂纪办【2013】79)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三重一大”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实施方针、落实措施和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2、本单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专项工作的确定;
4、本单位党(群团组织)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5、党组成员的分工与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改革,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单位的设立与变更;
6、审定以党组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7、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党组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9、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向上级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审定,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定;
2、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调整、轮岗交流、2个月以上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本单位干部提任、交流任职,人员的录用、聘用、考核、辞职、辞退、奖惩;
3、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4、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项目年度计划和重大工作安排;
2、移民工作有关规划的审批;
3、移民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4、本单位投资、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5、资产的处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
2、移民资金的分配管理;
3、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发放;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事决策形式、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以党组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会议。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三)会议记录由担任局党组秘书的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须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备查。
第五条 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析论证、通气协调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会前准备
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
会议材料由承办议题的处室准备,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上发放,会后及时回收。
干部任免事项和其他需会前酝酿的事宜,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会议讨论
与会人数须达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分管列入会议议题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承办议题的党组成员应就会议议题作详尽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
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
在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
对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干部任免逐人进行。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经沟通协调并在以后的会议讨论。
(五)印发文件
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按年度编号,印发给党组成员、相关领导、有关部门。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的党组成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党组书记报告;无法向党组书记报告时,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
第七条 对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系统内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本实施细则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应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九条 党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其党组成员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导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党组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移民局干部轮岗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干部轮岗制度。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轮岗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发挥特长,量才适用;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关心爱护干部等原则。
第四条 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推进干部轮岗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与加强对干部培养锻炼结合起来,与职位补缺调整结合起来。
第五条 轮岗范围
1、按省委组织部政策规定需要轮岗的;
2、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3、领导班子建设和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需要轮岗的;
4、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 相关条件
1、在人、财、物等岗位上任同一职务满5年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轮岗;任职时间满8年的必须轮岗;因其它原因需要轮岗的。
2、其他在同一职务任职满10年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轮岗。
3、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在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中得票情况较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随时调整其职务或免职、降职安排。
4、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第七条 轮岗程序
(一)公布轮岗的岗位和职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工作连续性,进行相应职位轮岗。
(二)个人自荐。根据公布的岗位和职数填报1-2个岗位志愿。个人填报志愿时必须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填报岗位志愿的干部,视为自动放弃。
(三)形成初步意见。以任期内履职考核结果为依据,以轮岗述职、自荐、他荐为基础,由干部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干部轮岗人选的初步意见。
(四)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发文任免。
第八条 组织实施。干部轮岗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办公室提出当年干部轮岗意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领导。干部轮岗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干部轮岗日常工作。
第十条 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轮岗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对象,严格按照干部轮岗的规定、政策、程序办事,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处室和个人必须执行局党组关于干部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轮岗的纪律规定。
(三)限时报到。已明确即将轮岗的干部,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到岗。
(四)监察室对干部轮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有关申诉、举报,坚决制止和纠正干部轮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的行为,并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移民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勤政、优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建设符合我省移民事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的考核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
(三)负责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
(四)负责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五)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六)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督查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三章 目标制定和考核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各处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实行项目化管理,
包括:目标制定、平时管理、年终考核等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目标制定是指各处室依据年初上级部门下达给本单位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结合处室基本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体现一般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创优工作的绩效目标。
公务员绩效目标制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定年度绩效目标。处室结合实际,拟定年度绩效目标;
(二)审定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组对处室申报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研究审定;
(三)设定公务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处室将审定通过的年度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明确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
处室绩效目标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创新创优项目;
(三)重点工作;
(四)职能工作。
第十四条 平时管理要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围绕工作项目推进开展。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终考核按以下方法进行: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处室负责人核定后,由分管领导根据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经考核组审定后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优秀公务员的评定先由处室推荐,考核组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通过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应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依据,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考核组集体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确定。
(四)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考核组要及时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将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升降的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省政府规定的年度各项考核奖金;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减半发给年度各项考核奖金;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各项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一条 确定单位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的20%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五章 考核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原单位。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参加考核的挂职干部基数并占该群体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和爱护老党员、病残及生活困难党员,有效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党内关怀工作,促进党内和谐,不断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建立党内表彰奖励制度
坚持弘扬正气,鼓励先进。每年“七一”,局党组开展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
二、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机制
1、每年“七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2、建立“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每年元旦、春节,“七一”期间,组织开展“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坚持做到“五必访谈”和“三上门”。即:党员干部职工出现严重思想问题时必访谈;出现家庭纠纷时必访谈;生病住院时必访谈;发生事故后必访谈;出现特殊困难时必访谈。党员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党组织要上门看望;家里有临时困难或有应急事情时,党组织要组织上门帮助;党员干部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党组织要上门慰问,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党员的归属感。
3、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制度。建立党员统计台帐,特别是对生活困难党员、鳏寡孤独党员、老弱病残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分类建立统计台帐,为党内开展结对联系、扶贫帮困、生活救助等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特殊群体党员始终处在组织的关爱之中。
4、建立经常性谈心制度。党员干部之间、党员干部与党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谈话形式既可以单独谈心,也可以集体谈话。
5、建立政治关怀机制。重视党员的成长进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的换届选举、重要事项决定、培养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等党员关注的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建立健全结对帮扶机制
继续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局党组织与共建村结对帮扶制度。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为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各支部要把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当作大事来抓,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落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到党员的心坎上,让党员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要不断创新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新载体,扎实抓好落实。局党组、局机关党委要对各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以推进局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不断深入。
中共湖北省移民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移民工作的科学发展,现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以“三万”、“三抓一促”、“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等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学用结合,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党员干部定点联系农村贫困户为重点,为移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切实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达到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的工作目标,促进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
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必须从抓好广大移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急需办的事入手,注重打基础、管长远,做到“三帮”、“三送”、“三访”、“三查”、“三改”。
“三帮”,即帮助联系村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帮助联系村谋划发展大计,积极主动与联系村分析困难原因,找准问题症结,理清工作思路,研究改革发展措施;帮助联系村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尽其所能地为联系村办实事。
“三送”,即送政策,积极向联系对象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送温暖,要尽心尽力地为联系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送技术,要帮助联系对象寻求致富门路,为他们实现脱贫致富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访”,即访贫问苦,就是要经常了解联系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把移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多为移民群众办一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访民问愿,就是要通过深入走访,及时掌握移民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移民群众最关注什么,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努力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访贤问计,就是要认真听取移民群众特别是“致富能人”的意见建议,集中移民群众智慧,为联系村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查”,即查联系对象的生活状况,看党的农村政策是否落实;查工作作风,看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强不强,服务质量高不高;查宗旨观念,看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牢不牢。
“三改”,即要把为移民群众服务和向移民群众学习结合起来,虚心向移民群众学习求教,针对移民群众所提意见建议,联系实际认真进行反思,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要通过真心实意地为移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党群关系,赢得移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以良好的形象影响移民群众,带动移民群众,取信于民。
三、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主要方式
1、定期走访。局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要定期走访联系村和联系对象,了解其生活疾苦,掌握其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凝聚人心,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局党组成员每半年至少走访联系对象1次,其他党员干部每年至少走访1次。
2、集中走访。在春节、“五一”、“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集中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对联系村和联系对象进行走访慰问,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3、个别走访。除集中走访外,党员干部还可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利用下基层调研等机会自行安排走访,开展帮扶活动。
4、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联系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五个一” (一个好班子、一个好规划、一个好项目、一个好阵地、一套好制度)标准,健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局机关党员干部要根据联系村和联系对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帮助联系村和联系对象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解决自身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密切干群关系,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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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对象:凡党组织关系在我局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均为党员教育培训对象。
培训目标:通过学习教育培训,使全体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定终身学习理念,用先进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武装党员,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本领,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教育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省情教育。
3、党的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纪律、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教育。
4、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
各支部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
三、方法途径
1、集体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专题辅导、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党员的集体学习。集体教育活动原则上每月安排半天时间,或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专题集中教育,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局党组中心组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各支部要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周密布置学习任务、积极开展学习考评。党员要有学习记录、学习体会和学习小结。
2、个人自学。党员个人要按照支部的学习规划,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要充分利用湖北干部在线学习中心进行自学。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3、直观教育。机关党委及各支部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片、影视节目,进行形象直观教育。
4、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党员先锋岗”、“创先争优”等主题实践活动,通过结对帮扶、下乡驻村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爱岗奉献、创先争优、服务群众搭建平台,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
5、交心谈心。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交心谈心活动,相互启发教育,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党员思想状况,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保障措施
1、落实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党员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各支部书记是党员教育培训的具体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工作,使经常性学习教育工作责任到位、齐抓共管;要加大学习教育投入,保障必要的学习教育经费;加强党员活动室、图书室等学习场所的设施建设,使党员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记录、有阵地。
2、述学评学考学。各支部要把党员学习教育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实行述学、评学和考学,达到以评促学,以考促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