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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移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为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事项作出的函、通知、决定、批复;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补充政策性规定的除外);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认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报送备案工作。

  第六条 对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有省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要求,属于我局职权范围,需要明确具体政策和程序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责任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负责起草工作。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由办公室协调相关处室联合起草,主要执行处室主办,其他处室协办。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文件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严格履行确定、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审核、审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处室、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形式。对涉及我省移民事业发展等重要问题或者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还应组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省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办公室核稿,经分管起草处室的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的依据、制定的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意见、调研报告、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是否属于我局的法定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显矛盾、抵触。

  (二)关联性审查。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类条款相矛盾;是否存在不同处室重复起草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就同一事项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事项;是否存在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衔接的事项。

  (三)程序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中程序方面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规范是否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

  (四)规范性审查。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文字审核除外)。

  (五)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报备时,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按照《省移民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公开,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布:

  (一)通过“湖北移民网”向社会公布。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我省主要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责任处室应当做好文件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因管理形式、政策规定等方面发生变化需修改或废止的,由责任处室向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照规范文件制定程序重新修订或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每5年应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意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异议,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责任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移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