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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移民局制度汇编-机关服务

服 务 类

机关文印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文印工作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科学高效、服务创新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文印管理

局机关文印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文印室承担本局文字材料及日常行文的排版、印制等工作。

(一)文印范围

1.局各类文件的印发。按发文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文印室印发。

2.各类材料的文字打印。文印室负责局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的文字打印工作。处室的文件材料,由处室将电子版交由文印室统一印制。

3.局召开的各类会议材料、日常工作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复印、翻印,装订工作由经办处室协助完成。

4.传真文件、材料的接收发及相关文字材料的打印。

(二)打印、复印工作流程

1.打印登记。拟稿人根据打印文件的编号顺序和轻重缓急,填写打印登记表,并将文字电子版通过政务内网或保密U盘交由文印室负责安排打印或复印。

2.排版印制。文印室工作人员确保文件高效、准确、清晰。排版美观、大方、规范;印刷整洁、清楚、迅速。

3.清样把关。按照“谁拟文,谁校对”的原则,拟稿人认真校对打印清样,确认无误,在清样上签字后方可打印。清样稿由打字室保管三个月以后销毁。

4.盖章确认。机要员在盖章的同时,必须逐页检查文件质量,剔除不合格的文本,并妥善保管打印、复印、传真文件底稿。

(三)文印室管理要求

1.文印室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密级文件由机要员在三合一设备上按密件格式及要求登记、打印,并做好分发登记。密级文件未经拟文单位同意,不得复印、翻印。经拟文单位同意后按密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审核、登记,由专人在规定的复印机上复印。

2.对打印、复印的所有文件材料,文印室均须进行登记。同时,厉行节约,加强对文印设备的管理,实行文印数量、耗材及维修的月统计制度。文印室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打印、复印、翻印的数量及对耗材的购入、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统计,以便核算文印成本。

3.非本局办公用的资料不得拿到文印室打印、复印。

4.需在外印制的资料,填写呈批件,经处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定点印制。

5.安全隔离。建立文印区和自助复印区。除文印室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文印区。

二、文印设备和材料的购置

局机关各处室的文印设备和材料,统一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购置。其中材料用纸等常用文印耗材,由各处室根据实际需求,到文印室登记领取。其他办公耗材在档案室领取。

三、文印设备维护和保养

(一)文印设备由文印人员专门操作和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操作使用。因违规使用和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二)各处室应做好文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检查、杀毒,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本局办公设备。

(三)办公室要联系维护单位定期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文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四、文印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局机关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局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圆满完成局机关的文印任务,为局机关争先创优做出贡献。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增进团结,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

(三)热情服务。端正工作态度,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按要求及时处理各种急件。

(四)确保质量。文件打印做到及时、准确,差错率低,排版格式规范,印制整洁、清楚、迅速。不符合文件印制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销毁,不得对外提供。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密文件要由专人在专用设备上使用。

(六)严格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离开岗位必须确保手机畅通。同时,执行请销假制度。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一)机关财务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遵循“有预算才有支出”的原则。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8月份之前,制定下年工作安排和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财务统一汇总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各处室单独报财政厅的项目资金,事前、事后要送办公室财务备案。

(三)库区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要报财务室备案。

二、财务审批报销程序

(一)从计财处支出的费用,根据年度计划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计财处会签,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二)局办公室经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先由机关财务复核,再按开支经费数额和用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

(三)报账程序为:经手人填制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事由、签名)—>处长签注证明—>报财务室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中接待费用达到1000元或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0000元或以上及住宿费超标由分管局长审批)—>交由财务出纳请款支付。严格实行公务卡及转账支付。报账时间为每周二、四两天。

三、公务开支管理

(一)办公用品费

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发放,各处室根据需要到办公室领取。大宗物品(单次采购5000元及以上)的购置须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800元以内,不属于固定资产之列的物品,归属于办公用品。

(二)差旅费

处室工作人员出差需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差住宿费严格按省财政厅规定级别标准执行,出差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补助65元,省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不报销出差途中餐费)。出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卡,出差回来后15天内报销。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支出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需作出说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具体规定执行鄂财行发【2007】17号文件和局出差管理有关规定。

(三)印刷费

机关一般性文件材料印刷由文印室负责,大宗印刷业务或确需在外印刷的材料须事先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到定点印刷单位印刷,经费从预算资金中支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走政府采购程序,其他的原则上也要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为土地、房屋、设备(本办法主要针对一般性通用设备):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沙发、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传真一体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等。

1、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每年九月之前由各处室提出购置建议,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购置计划,由办公室财务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经批准的计划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在下一年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2、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办公室根据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结合《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鄂财行资发【2009】14号),由分管固定资产的副主任进行配置标准审核,交由三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分时分批进行采购,再由领用人签领用单领用;大宗采购计划应实行招标。

3、购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结算,特殊情况不能以转帐支票支付的需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能借用现金。

4、固定资产的具体规定执行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五)车辆费

车辆费管理执行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六)医药费

医药费执行局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七)接待费

接待费执行局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八)基建及维修费

严格控制维修费支出,需要维修时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提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及预算明细表。小型维修由办公室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大型维修及基建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所有维修均应签订维修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维修项目名称、维修具体内容、质量要求、维修所用材料标准、维修工程起止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维修工程竣工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财务以维修协议、基建合同和维修基建决算审计为依据进行预付和结算付款。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九)会议费

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会议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会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预算,由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会议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预算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工作的规定》)。

(十)出国培训及考察费

出国培训及考察,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当年的部门预算额度,确定方案,并通过局党组会议审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详见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十一)慰问费

机关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每人每次慰问1000元;干部职工生产,每人慰问1000元;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及双方父母)亡故,吊唁费为2000元;离退休职工本人去世,除去按国家政策的应发资金外,每人另发慰问费2000元。慰问、吊唁工作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代表机关进行,机关党委参加,慰问事宜避免重复。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移民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固定资产数量和品种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职责,提高使用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规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明确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车辆、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图书、宣传教育器材等非低值易耗品。局经费购置的、上级机关发放的、处室自筹资金购买的非低值易耗品,都属于局机关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办公室对各处室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损失重大的,报局党组研究,追究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 及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办公室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处室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处室承担;技术人员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处室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施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处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处室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计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各类资产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湖北省移民局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处室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计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须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和使用处室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据以上办法,初步拟定我局固定资产范围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房屋包括办公楼、职工生活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绿化;附属设施包括办公楼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三楼和五楼的机房设备,配电房设备。

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点钞机、扫描仪、U盘、移动硬盘、传真机、一体机、刻录机、复印机、、开水器、开水壶、照相机、洗衣机、电视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电扇、空调、摄像头、热水器、箱包、电工用具等;交通工具包括小型客车和面包车等;通讯工具包括局网络、电话等;家具包括保险柜、办公桌、办公椅、办公沙发、茶几、床、文件柜、体育器材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暂无。

五、图书。图书室资料,邮票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领用单

年 月 日

领用部门 领用人

领用物品详细配置:

申批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 行)

为加强局机关办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审批程序及经费开支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中办通报[2012]第24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12]5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的意见》(鄂政发[2012]24号)精神,现就会议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会和会议规模

各处室要切实转变观念,部署任务、指导工作、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递和办公手段,减少各类会议数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实行无会月制度。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控制会议规模,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专题性业务会控制在30人左右;全省性工作会经省政府批准,一般只开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控制在60人左右;确有必要开到县一级的,控制在160人左右。“确有必要”是指重大政策出台或有重要的改革、调整任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可请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关于会议标准

严格落实《湖北省移民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有关会议经费的管理要求。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60元,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本局召开的会议(含专题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会期不超过半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不含本局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和政府指定宾馆,会议规模较大需选择其他会议地点的要严格控制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宾馆,由局组织的会议严格控制在四星级以下宾馆召开。工作会议一律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档菜肴,不饮酒,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不悬挂标语,不安排公款旅游,不安排纪念品,会议资料统一简装。

三、关于办会报批程序

各处室承办会议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全省性的会议要提前一周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承办处室负责会议通知的起草、下发和材料准备事宜,搞好协调衔接,配合办公室做好会议接待、会场布置、食宿安排等会务工作。

四、关于会议经费结算

办公室根据会议通知会同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经财务室会签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会议经费实行一会一报制度,由办公室和处室经办人员共同审核,办公室财务室统一结账。经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预算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公务接待规定

(试 行)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对公务接待重新规定如下:

一、接待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活动必须持有派出单位向我局发出的公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

(一)水利部、国务院三峡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国家有关部委领导人员;

(二)外省(市)移民系统的来宾;

(三)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部门来宾。每次只接待一餐。

(四)县(市、区)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市(州)、县(市、区)移民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次只接待一餐,不饮酒)。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1、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

2、厅级干部可安排标准单间。

3、处级及以下按人数安排标准间。

4、外省(市)移民系统的来宾原则上住宿费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就餐

1、省部级(含副部级)来宾,每人每餐按150元标准控制(不含酒水);酒为省内地产品牌。

2、厅(局)级(含副厅级)来宾,每人每餐按100元标准控制(不含酒水);酒为省内地产品牌。

3、处级(含副处)干部来宾,每人每餐按80元标准控制(不含酒水);酒为省内地产品牌。

4、其他人员来宾,每人每餐按60元标准控制(不含酒水);酒为省内地产品牌。

5、自助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80元。

6、省内市县移民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上酒水,只提供工作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费用审批报销程序

(一)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单制。公务范围内的接待,由经办人填写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用途、活动项目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时间、场所等内容,报处室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局财务室核定经费预算,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核销,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签。

(二)公务接待尽量安排在定点饭店、内部招待所,执行协议价格,严格使用公务卡结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一结,不允许挂账。

(三)出差省外接待,事先写呈批件,经领导批准后,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接待管理

(一)按照来宾级别核定酒档次,接待人员按核定的标准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领取,工作餐不配酒,接待上级来宾,原则上使用本省地产品牌。

(二)从严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接待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随意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四)未经批准,自行安排的接待费用自理。

(五)不准借待客之名私自领取物品,私客公请,一经发现,费用自理。

(六)对内部招待所结账一律实行转账,不得用现金支付。对在政府指定宾馆酒店、内部招待所以外的接待费用严格实行公务卡结账,并索要电子发票。

(七)安排接待,原则上由公务卡先垫支费用。特殊情况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可预先借支。

(八)差旅费补助实行了省内65元、省外80元的新标准,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工作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接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科学管理与使用差旅费用,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申请与报销程序,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12]58号)精神及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武汉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含出国、出境和国内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厅级干部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干部 硬卧

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干部 硬卧

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厅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乘坐出租车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据实报销。

第五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鄂财行发[2007]104号文件要求到政府定点宾馆住宿(定点宾馆请登录www.hotel.gov.cn查询),住宿按照定点宾馆的协议价凭据报销,没有政府定点宾馆的暂按厅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出差北京住省驻京办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标准:厅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到基层单位挂职、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由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结束后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回局后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局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上挂到我局的挂职人员,只按规定每月报销一次来往途中的车费。

第七章 差旅费核销流程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首先到财务室填写《出差任务书》(见附件一,全局出差任务书由财务室统一编号,一式两份,一份在出差前由财务室备案,一份自己掌握并在报销经费时与支出证明单一并黏贴),填报交通工具、出差天数、出差地点、出差原因等事项,并呈本处室处长(书记、主任)和分管副局长审批,正处以上干部出差需经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未及时填报出差申请单人员,出差前需电话征得相关责任领导同意,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填出差任务书。各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审查出差人员的出差任务书,约定各项出差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单黏贴方法:报销单据共5类,从上到下依次是:支出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任务书、差旅费用各种票据、原始凭证黏贴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局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出差任务书(样式)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本着有病治疗能报销,和规范节约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和省公医办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省直其他厅局做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局机关参与公费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根据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以及在校大中专(含职高)学生,不再列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堵塞漏洞,节省开支,保障医疗的原则,使有限的医疗费用,更好的为机关职工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院选择

第四条 选择13所医院为定点对口医院,分为两类:综合医院,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专科医院,省直机关门诊部、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六七二医院、省疾控中心门诊部、省口腔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如遇定点医院难以治愈的疾病,需转其他医院,由定点医院写出书面意见,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到非定点对口医院就医者,其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厅级优诊干部在综合医院任选两所、在专科医院任选两所,合计四所医院由财务室和医院签订挂账协议。

第三章 公费医疗范围

第五条 下列项目的费用在公费医疗费中支出:

(一)患病在指定医院就诊或住院的中西药费、治疗费、观察费、检查费、化验针灸费、拍片透视费、手术费、生产费、住院费等。

(二)因公负伤的治疗费、住院费等。

(三)因公出差患急性病在政府公立医院就诊,持有急诊证明的治疗费、医药费。

第六条 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局集体组织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由于打架、斗殴、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第四章 医疗费报销办法

第七条 医疗费报销标准:

按照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每年对各类人员所拨经费额定标准:

(1)一般在职(处级以下)人员,每年医疗经费额定标准为800元。

(2)一般退休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1400元。

(3)优诊在职(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4300元。

(4)优诊退休(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5000元。

(5)统筹医疗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每年额定标准为500元。

上述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在额定标准内全部报销(含门诊费、住院费)。超出额定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5%(优诊人员、离休人员全部报销)。

(6)上述各类人员年额定标准节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并对结余实现按比例返还奖励,职工个人全年药费结余部分按50%的比例奖给个人,奖励最高标准为1000元。

第八条 以下诊疗项目个人按下列比例自理(不包括离休人员):

(1)主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Y-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自理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脏器诊疗费,个人自理20%。

(2)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官源的费用),个人自理5%。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自理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自理10%。

第九条 优诊人员、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凭医疗证记帐就诊,单位结帐,其他人员付现金就医,住院病人先填制借款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室转款,原则上单次转款不超过5000元。

凡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凭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由财务室审核,经主任审批后报销。无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的,不予报销。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特殊项目、特殊疾病和癌症患者(急诊除外),需要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先由个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就诊报销,否则其费用一律自理。情况紧急的先就诊,后补办手续。

第十条 对上述各类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每半年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2周,其余时间不报销医疗费,遇假期顺延。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凡有借款者,应与财务及时结清借款,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局出台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中办通报[2012]第24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12]58号)精神,为规范局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使用成本,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车队负责人依照轻重缓急,调度车辆使用。

(三)坚持节约成本、方便工作的原则,科学调度降低车辆使用空车率,压缩用车数量,目的地相近的尽量合并用车。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公务用车。

(二)上级机关领导接待用车。

(三)机要人员取送文件专用车。

(四)其他工作人员市内公务用车,须按程序办理派车手续,市外用车原则上不安排,只到车站、机场接送。

(五)离退休干部就医及与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的工作用车。

三、车辆使用规定

(一)局领导用车由局领导调度,局领导外出或在汉不用车时,由车队负责人直接调度安排;局机关市内会务接待用车紧张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安排该局领导工作用车用于会务接待。

(二)处室市外用车,处室主要负责人市外用车,填写用车单后由车队统一派车;其它人员用车由处室主要负责人与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车队派车;情况紧急的事后补填。

(三)无派车单或派车单手续不全的,车队可拒绝调度车辆,驾驶员可拒绝出车。超出派车单目的地范围改变行车路线的,驾驶员可拒绝出车,如强行出车,造成的损失由乘车人员负主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可直接调度车辆。

(五)老干部专车纳入车队统一管理,市内须由负责老干工作人员通知车队负责人派车,市外须由办公室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通知车队派车。

(六)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得以车谋私。干部职工因私用车,市内必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市外必须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七)尊重驾驶员的劳动,关心爱护驾驶员。

四、车辆安全与维修制度

(一)安全教育。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不断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驾驶作风。车队每月须组织两次安全教育,并组织驾驶员积极参加辖区交通大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宣传和学习等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车况检查。车队每月须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容、车况、公里数、耗油量、使用记录、维修记录、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并建立检查台帐。检查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进行,由车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参加,检查结果通报全体驾驶员。

(三)车辆加油。车辆在武汉市内使用时,须在指定加油站凭卡加油,加油卡不能给私家车加油。车辆在武汉市外使用时,车辆凭卡加油,如极少数地区不能凭卡加油,在发票上注明车牌号、加油时间和剂量。驾驶员须尽量降低耗油量,车队负责人须督促驾驶员节约用油。

(四)违反交通法规处理。因驾驶员本人原因违反交通法规,其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重大接待活动和特殊情况违反交通法规的,其罚款由车队统一处理。个人全年每人违反交通法规不得超过4次,4次以上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五)车辆事故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须立即报告车队负责人,重大事故须立即报告办公室分管负责人。车队负责人须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妥善处理事故,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六)责任事故处罚。我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至3000元之间,扣除该驾驶员一个月安全奖;损失在3000至5000元之间,扣除一个季度安全奖;损失在5000元以上,扣除半年安全奖。我方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至3000元之间,扣除该驾驶员一个季度安全奖;损失在3000至5000元之间,除扣除半年安全奖外,应作出书面检讨;损失在5000以上,除扣除全年安全奖外,应在车队作出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修理厂由办公室领导、车队负责人、司机共同参与,经公开考察,综合比较确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车辆维修保养须在指定厂家进行,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换厂家,原则上每年对定点厂家进行考评,适时调整厂家,确保车辆维修质量,节省费用开支。车辆维修须由驾驶员报告车队负责人,车队负责人报请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按程序报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驾驶员也须电话报告车队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在保证车辆性能良好的前提下,按车辆行驶里程控制维修费,尽量压缩相关费用。总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下的车辆,按每公里0.15元控制维修费;总行驶里程5至10万公里的车辆,按每公里0.20元控制维修费;总行驶里程10至15万公里的车辆,按每公里0.25元控制维修费;总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按每公里0.30元控制维修费。车辆大修、中修、三保等费用较大的维修项目,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办公室主任决定。

五、驾驶员的招聘

(一)规范用人用工规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聘驾驶员,按规定签订相关聘用劳务合同手续,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及时办理续聘和解聘手续。在聘用工作期间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局机关驾驶人员的招聘。由机关车队写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室领导,由办公室报告局党组同意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优中取优,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录用。

(三)合同签订。驾驶人员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签订合同,招聘对象应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中专或高中及以上文化学历,五年以上驾龄,武汉市户口,23-35周岁,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优秀转业士官优先招聘录用。

(四)日常管理。局机关车队负责招聘、派遣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业务技术培训及节假日加班出车补助的管理。

(五)续聘和解聘手续。局机关所招聘人员的合同到期后,由局机关车队根据该同志的工作表现和车队工作的需要及本人意愿,向办公室提出是否续聘和解聘,再由办公室报局党组同意,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办理续聘和解聘的相关手续。司机年满48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53周岁。

(六)保安、保洁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可另订细则。

(七)逐步实行劳务派遣制。

六、驾驶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树立公仆意识,服务热情周到。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安全服务。

(二)廉洁自律,严明政纪。驾驶员不得以移民局和所服务领导的名义谋私利、办私事。特别是到基层出差,不得索要或变相索要各种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凡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屡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知道的事不问。尊重领导,做到不泄密、不打听、不议论、不传播小道消息。凡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保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坚持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克服政府机关优越感和特权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检查,不开“英雄”车、冒险车。

(五)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公车交给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凡因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造成交通责任事故,除按车队有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外,还将根据经济损失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招聘的驾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严重违反局机关车队规章制度的;有严重失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故多次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减员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与局机关的劳动合同。

(七)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因堵车等原因造成上班延误或工作期间短时间因私外出,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因事、因病请假半天以上,须提前一天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车队须报请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批准。专车司机在遵守上述规定时,应向所服务局领导请假。

(八)车辆保养。爱惜车辆,努力节约使用成本。对车辆勤保养、勤维护,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辆无故障。车辆出现故障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车队负责人。

(九)车辆外出。主动接受车队负责人委派的出车任务,不得讨价还价、故意拖延或拒绝出车。确有其他原因,须提前向车队负责人说明情况。车辆出发前须核对派车单。车辆外出期间,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带车人管理。车辆回队后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十)车辆入库。无出车任务的车辆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夜间须入库。车辆不入库或私自在外停靠。凡发生无任务时车辆不入库的,一次扣30元。所发生的车辆损失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屡次不改者,严肃处理。

(十一)言行规范。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个人仪表,热情服务,谨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乘车人上下车时,驾驶员要主动打招呼。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乘车人携带大件物品时,驾驶员须主动提供帮助。出差车辆须提前准备就绪,听从出差人员安排。出差途中不得向带队人员或接待人员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十二)补助及奖励。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每公里补助0.1元。周末加班,机动车驾驶员或经办公室派车一天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的专车司机,每日补助3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机动车驾驶员或经办公室派车一天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的专车司机,每日补助60元。往返机场一次补助15元。洗车费、停车费每车每月200元包干使用,一人驾驶两部车辆的,九座以上车型每台车增加200元、小车每台增加100元洗、停车费。对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服务细致周到、出勤率高、使用成本低的驾驶员,按全年行驶里程每公里0.0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处罚。对违反本章第一至十一条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月奖励工资等程度不同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可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移民局机关职工冬季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局机关宿舍正常供暖,节约开支,降低运行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部分单位办公用房和水果湖地区供暖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居住移民局投资建设的职工宿舍的所有人员和购买院外住房的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三条 局机关采暖院内住户的收费标准为:享受机关暖气供暖的住户每一个采暖季(上年冬季到第二年春季)按房改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遗属的采暖费另行制定。

第四条 家属区供暖在高温低于10○C以下,每天供应3次:早上5:30,中午11:30,晚上18:00。

湖北省移民局办公楼物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楼物业管理,保证楼内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

(一)保洁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即早晨7:00至上午11:00,下午2:00至晚上6:00。

(二)保洁员日常保洁内容为:

1、楼前花岗石踏步、平台、楼下车库;楼内卫生间、烟灰箱、电梯及局领导办公室每日保洁一次,垃圾箱及垃圾袋每日清理一次,确保干净、整洁。

2、楼内大厅、走道楼梯内,每日巡回保洁,石材表面要求光亮、无污染、无印迹。

3、会议室、接待室的桌椅、地面、墙面、空调、灯饰两天进行一次保洁,日常随时使用,随时清理打扫,保持无尘、光洁明亮。

4、楼内大理石墙面、柱面、天花板、灯饰,公共部分的玻璃、标示牌、台面、栏杆及阳台不定期进行保洁,做到无蜘蛛网,无污垢。

5、院内广场、车道、房前屋后每日清扫一次,绿地垃圾纸屑随时清理干净,确保环境整洁。

6、离退休干部活动室及青年公寓公共部分每天清扫保洁一次,确保老干部活动场所有一个舒适的环境。

(三)委托定期保养清洁项目为:

1、大厅及各层走道、局领导办公室地面,每3个月打蜡抛光一次。

2、每年对大楼外墙、玻璃进行一次清洗,做到洁净、无污垢、无腐蚀损伤。

(四)机关工作人员:

1、每个工作日对办公室进行一次保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2、不随地吐痰、扔烟头、倒垃圾及其它污物(茶叶、烟灰、垃圾倒入卫生间、垃圾桶或垃圾袋内),便后冲洗厕所。

3、维护办公楼内卫生整洁。

二、水电管理

(一)水电工职责为:

1、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联系,楼内外自来水管道及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负责与排水公司联系,楼内外下水管道及其它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3、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管理配电房。

4、负责楼内外供电管线、用电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以上四项工作,小问题随时解决,大问题24小时内解决。

(二)机关工作人员:

1、要注意节约用水,用水后关好水龙头;

2、要节约用电,下班前关闭空调、电脑、灯、饮水机电源。

三、空调管理

(一)空调管理人员职责为:

1、负责空调的保养、维护、检修使用。

2、负责楼层配电间风机盘管电源的开启、关闭。

3、负责新风的输送和关闭。

4、空调每早7:20开机,晚5:30关机(特殊情况例外)。

5、空调启动运行初期,观察20分钟,运行期间每小时观察1次,有问题及时排除,确保正常运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注意节约,取暖和制冷时请将温控器调整到适当档位(高、中、低),下班和外出办事请关闭空调温控器电源,以免浪费。

四、安全保卫管理

(一)办公楼由专职人员和安防设施实行24小时警卫制,禁止推销人员、拾破烂、收废品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

(二)办公楼内严格来客登记制度,各处室工作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三)联系工作的外来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不准在院内过夜。

(四)保安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敬业爱岗。熟悉掌握楼内外安防设备、消防器材及水、电、空调等设施使用方法,上班前、下班后协助有关人员开启和关闭设施。

(五)保安人员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讲究方法、纪律性强、不离岗。

(六)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IC卡,不遗失、不外借、不仿制。

(七)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服从和积极参与安全保卫管理,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湖北省移民局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局长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处室与所属工作人员中的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工作人员签。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五、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弄虚作假办理结婚登记的,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六、生育必须持有《准生证》,对计划外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处理。

湖北省移民局网络机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机房)的管理工作,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快捷、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理》和湖北省保密局有关保密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省移民局开展专项保密检查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结合机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网络保密意识,经常学习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管理好机房。

第二条 机房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绝不允许非工作人员操作机房内的任何设备,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时,由机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第三条 针对各处室所采用的外包形式的设备维护,外来进出机房人员需向各处室保密员联系,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并由该处室保密员全程陪同,所做具体事项必须做详细记载,谁处理,谁负责。

第四条 机房内互联网和内部办公网计算机必须物理隔离,严禁内、外网计算机混用。

第五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机房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设施,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经常清理计算机病毒,监测整个机房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快捷运行。

第六条 严禁在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或随意加载、发布涉密数据和信息。对于需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审批程序,待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严禁在机房服务器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任何磁盘在使用之前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杀毒,以防病毒感染或破坏网络。

第八条 机房要经常保持机房的干净、整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机房运行环境。